花蓮縣新城鄉公所獎補助經費受理申請作業要點
一、申請期間: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止
二、資格條件:
三、申請補助之事項、條件及標準:請參照花蓮縣新城鄉公所辦理學校、民間團體補(捐)助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。
四、審查方式:書面審查。
五、申請補助之項目及基準(上限):請參照花蓮縣新城鄉公所辦理學校、民間團體補(捐)助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。
六、身分關係揭露說明:申請時請填具「申請單位聲明書」,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、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,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,於申請時檢具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【A.事前揭露】」,未揭露者,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;本所於補助行為成立後,將填寫【B.事後公開】,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本所網頁之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專區」,及監察院「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」上供大眾查詢。
七、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:請參照花蓮縣新城鄉公所辦理學校、民間團體補(捐)助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。
八、相關檔案:檢附相關檔案各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