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車票補助應備文件
(一)65歲以上老人:
1.申請人 身分證(戶籍在新城鄉)
2.申請人 印章(若非本人辦理,務必要帶)
3.車票(印有 敬老 )
4.代辦人 身分證、印章
(二)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:
1.申請人 身分證(戶籍在新城鄉)
2.申請人 印章(若非本人辦理,務必要帶)
3.身心障礙證明(在有效期間內)
4.車票(印有 愛心 )
5.代辦人 身分證、印章
二、受理時間:每月1號~20號
1月車票 2月1日~20日,3月1日~20日,4月1日~20日
2月車票 3月1日~20日,4月1日~20日,5月1日~20日
3月車票 4月1日~20日,5月1日~20日,6月1日~20日
4月車票 5月1日~20日,6月1日~20日,7月1日~20日
5月車票 6月1日~20日,7月1日~20日,8月1日~20日
6月車票 7月1日~20日,8月1日~20日,9月1日~20日
7月車票 8月1日~20日,9月1日~20日,10月1日~20日
8月車票 9月1日~20日,10月1日~20日,11月1日~20日
9月車票 10月1日~20日,11月1日~20日,12月1日~20日
10月車票 11月1日~20日,12月1日~20日,隔年1月1日~20日
11月車票 12月1日~20日,隔年1月1日~20日
12月車票 隔年1月1日~20日
※10、11、12月車票,請於次年1/1~1/20前辦理,逾期當年度經費則繳回,不予受理。
三、注意事項
(一)補助北至和平站、南至富里站
(二)每人每月最高補助600元。
(三)持團體票應同時附上「團體購票證明」
(四)本鄉受理為每月1日至20日(遇假日順延1天)
(五)愛心陪伴票、半價票以及蓋有「作廢」章之票根不得換領。車票上不需要蓋車站證明章。
(六)乘車日之次月起3個月內申請,除11、12月外,其餘月份的車票3個月有效
(七)花蓮縣其他鄉鎮市遷移戶籍至新城鄉,乘車時戶籍在其他鄉鎮市者,請提供戶籍遷移證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