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3月17日府社勞字第1090047350號函辦理。
二、有關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項目如下列:改善職場工作環境、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、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、改善工作條件、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。
三、依「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」第8條規定,為排除工作障礙,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,下列單位或人員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:
(一)雇主。
(二)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。
(三)公、私立職業訓練機構。
(四)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。
(五)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。
(六)身心障礙者因就業所需,得申請補助就業輔具。各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設施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,經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項規定, 限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者,不得申請補助。
四、上開各單位或人員,有以下情形之一者,得向本府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,本府將偕同專案單位進行職場訪視評估,並依審查結果核予補助,雇主每進用一名身心障礙者或受僱之身心障礙者個人,每年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:
(一)有意願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,於辦理招募面試作業,需評量工具或相關專業人力協助。
(二)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功能之限制,無法達到預期工作績效。
(三)身心障礙者初進職場,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。
(四)身心障礙者工作上需要輔具或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。
(五)身心障礙者工作地點變更或職場遷移。
(六)身心障礙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,致工作有困難。
(七)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者重返職場或轉換工作。
(八)身心障礙者接受以就業為目標之職業訓練,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。
(九)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,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。
五、申請可向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洽詢:電話:03-8225377 / 8227171轉318、3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