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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 花蓮縣非農地使用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1項之禁止使用除草劑區域

  • 資料來源:花蓮縣新城鄉公所
  • 聯絡人:胡凱桾

依據花蓮縣非農地使用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1項規定「本縣公園、學校、社區公共領域、醫院、道路綠地、公墓園、經人為規劃 之溪畔、坡地等特定區域或其他本府基於公共利益考量公告之特定區域,環境雜草清除禁止使用除草劑。」